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分析
内容摘要:信息披露以制度、准则或特定行动方式对主体活动强制性干预,强调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在内容上,是对会计信息披露供求关系、会计信息披露数量质量以及表现形式的管制。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及执行进行分析,以期对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有所借鉴。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 披露制度
会计信息披露的程度及质量是信息的需求方与供给方之间自利行为相互作用的结果。投资者偏好完全信息披露,经理人员既有动力披露信息,也有动力对所披露信息的内容及时间进行控制。如果市场是完全有效的,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信息披露行为将会受到限制。如果市场不是完全有效的,第三方(政府)的介入将成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必然选择。
会计信息披露以制度、准则或特定行动方式对经济主体活动强制性干预,强调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在内容上,是对会计信息披露供求关系、会计信息披露数量质量以及表现形式的管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制定分析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分析包括制度制定分析与制度执行分析。因此,为了规范会计信息披露,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有必要从规范体系探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问题。
规定会计信息的披露主体。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应根据会计信息市场需求以法规予以界定。凡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会计信息披露主体,但从主体在信息披露中所处的作用和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两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政府管理部门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这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有限责任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特殊主体,主要是关于社会公众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使用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这类主体是股份公司。
约定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严格受到法律约定,如各国的《证券法》都对“什么样的内容”必须披露有一个定性的描述,我国将“应予披露的信息”表述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内容的法律规定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避免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之一。
规定会计信息的披露途径。会计信息披露途径是通过会计市场上信息披露义务来表现的,如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义务是通过证券发生和证券交易中的披露义务来表现的,具体披露途径是招募说明书,在法定的报刊、互联网上按法定形式、格式进行披露。
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行为。法律规范体系对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外在的干预,可以降低会计信息披露成本,增进会计信息披露效率,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通过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行为,也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共享性,增进资本市场的效率,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媒介物质,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会计报表使用者和增加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可理解性,会计法律规范应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内容、格式、手续和程序,使得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便于比较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的利用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这种结果应由代表全体利益相关者的组织即政府来加以具体制定。但是,政府在具体制定制度时,除了考虑经济原因与经济利益等效益动机外,还要考虑非经济性原因与动机,如社会公平问题。由此可能造成一种倾向,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对于公平性的考虑使会计信息披露更多的倾向于保护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通过强制性规定使会计信息披露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流动,增加对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安排。但是,这种强制性信息安排的增加对其它利益相关者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政府在制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时应考虑经济后果,保持制度制定的中立性。在目前实施的由上市公司预约披露年报时间的制度背景下,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亏损公司和“非标”公司的监管,减少公司管理层故意推迟披露或寻机披露的机会,减少投资者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年报及时性受外资股的发行和公司类型等特征变量的影响,因此在制定信息披露准则时,监管部门应根据市场程度,综合考虑,因势利导。
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成为必要,制度执行是制度有效性的最终保障。因此,为了保证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有必要从规范体系探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执行问题。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需做如下方面: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应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此外,应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注协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惩戒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
(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
制度执行取决于制度的威慑力,即违法惩罚的有效性。而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主要采取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的运用很少,对信息违规者的威慑作用较小。因此,应加大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力度,完善民事责任制度。
从对上市公司违规处罚现状的分析来看,目前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制裁不多,追究民事责任更是困难重重。从而造成会计信息披露造假收益与惩罚成本的巨大差距,使制度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效应。民事责任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通过形成一种利益机制,可以鼓励广大投资者诉讼赔偿,并且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揭露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为确保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明确对重大事件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在相关法律中明确侵权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完善证监会监管制度
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总体情况不理想,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化管理尚不能有效运作的情况下,加大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力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为此,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抽查复审,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分别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严厉惩罚,民事赔偿。这样,可从根本上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水平,增强审计责任意识。
改变多头管理的体制。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门,不利于对之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因此,应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层次就是证券交易所。遵循中央证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而且要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察员制度。此外,需制定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界定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不规范行为,对于已颁布的法规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在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中树立法制意识。
:
1.陈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学思考.会计研究,2004(8)
2.巫升柱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及时性实证研究.会计研究[J],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