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对会计部门的执法监管工作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就财政部门如何依据新《会计法》加强对会计的执法监督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会计法》 监管机制
财政部门作为宏观调控的部门,不仅负有财政服务的职能,更负有监督的职能。而且新《会计法》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职责,贯彻《会计法》是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如何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强化会计的执法监督,确实是一项重要课题。
《会计法》贯彻中存在的问题
法制观念淡薄。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单位负责人财务意识淡薄。他们认为单位的会计事务应由会计人员负责,无需了解那么多的会计业务。由于单位负责人潜在意识中放松了对《会计法》的学习,因而对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不支持、不关心,重经营管理,轻财务管理。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小团体的利益,任意改变会计核算办法,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知之甚少。对于如何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没有建立起一套与自己职责相适应的内控审核制度;执行层次,即会计人员缺乏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重要性的认识,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核算和反映不够及时、准确、真实。有些会计从业人员认为,会计人员一切行动听指挥,按上级意志办事,即使发现错误,也不轻易发表看法,否则对自己不利,把《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力与职责置之脑后。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法制观念的淡薄是不规范会计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新《会计法》颁布以来,一些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至今尚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表示不理解,法律意识模糊。在实际工作中,尚有相当一部分对财政部门的处罚规定置之不理。对应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迟迟不见行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得不到充分的履行,由此可见企业对法制意识的淡薄。
集团公司与企业间会计监督的相互脱节。以资产为纽带、效益为核心组建的集团性公司,由于其行政职能的转变,无法直接对其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只是每年对下属单位下达考核指标,而对基层单位如何完成考核指标就无所了解,对基层单位的情况不能做到心中有数。集团公司只重视产值、收入、利润的考核,而缺乏对基层单位会计监督的有效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没有建立主体明晰的会计监督体系。由于自上而下的管理与监督的脱节,集团公司对基层单位缺乏必要的监督,以致于对下属机构的会计人员起不到把关的作用,财务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
具体表现为: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没有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不能保证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难以及时正确解决;对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缺乏稽查。对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没有建立权威的行政干预手段。
财务总监责、权、利不对等。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是政府完善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监管水平而推出的新举措。从理论上讲,财务总监只对董事会负责,站在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上,督促企业避免会计信息失真、避免随意操作会计帐务和处理会计事务,行使相对独立的监督权。但事实上,财务总监的责、权、利是不对等的。董事会并未真正将财务总监视作自己职责的延伸,赋予明确的目标、职责和权利。他们更多地是在扮演“执行者”而非“监督者”的角色,没有充分的决策参与权和否决权。从而,使财务总监的这一职能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开展工作。
社会监督的软弱。会计信息的社会监督目前主要是由经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验证和会计咨询。由于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并且委托者又往往是被审计单位自身,从而存在执业质量的问题。致使社会监督不力,与债权人、投资者和政府监管要求存在很大差距。由于部分社会审计机构未能严格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严格执行审计标准,加之一些注册会计师对合法性缺乏应有的职业关注,导致审计结论出现偏差,审计报告失实,一些企业关键性的会计信息未被充分揭示和披露。
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要做好任何一件事,人的因素起决定作用。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再好的政策措施都无法贯彻落实于企业中,当前企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基础知识匮乏,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财务收支失控、不按规定设置帐簿、不按规定运用会计科目等;有些会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使,放弃职守,或者知情不举,或者监守自盗、以身试法。这些缺陷导致大量违法违纪的活动通过了会计这一“关卡”,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
必须建立或规范相应的制度,形成以财政为主、以集团和中介机构为连接与协调的监管机制。
建立重大会计事项报告制度。建立重大会计事项的报告制度是为了提高会计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事前性。企业对可能影响利润的重大会计事项必须向财政部门备案,使财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有关要求,对重大事项都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但大部分企业目前都未按照要求办理,特别是事后说明往往难以纠正已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为此,企业凡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或有事项、重大投资融资活动、资产处理、企业分立、破产、合并、债务重组等重大会计事项,应事前或及时主动书面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否则,经检查发现问题,由企业自行负责。
建立重大差错事故追究制度。《会计法》对各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界定,目的在于保障法律的遵守与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仅对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建立重大差错事故追究制度:凡是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而造成重大会计信息失真,或由于企业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而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或对企业会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对有关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会计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必要时,要求有关单位反馈处理结果,约束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从事会计行为。
建立举报和曝光制度。应落实公开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单位;落实举报处理制度,确定查处时限,及时调查处理;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凡经检查属实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除了落实公开举报制度外,还应对会计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使违法者受到法律的惩罚,保证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切实遵守,保障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形成高质量的会计管理系统。同时通过媒介在一定范围内对那些情节恶劣、故意造假、有社会影响的违法违纪单位和失去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违纪情况予以公布,使违法违纪者接受最广泛的社会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声誉,使其受到舆论的约束。
建立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制度。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质量,使其能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客观的鉴证服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依照企业的要求或示意,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并按要求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向财政部门报送,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抽取事务所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掩盖事实真相的,要坚决停业整顿,公开曝光,吊销营业许可证,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目前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建议凡是对财政部门委托重点检查的大中型企业的全面会计年报审计,由政府提供经费的国家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建立会计资格综合认定制度。对会计人员的培训,要有专门部门负责。培训必须根据不同的层面,进行不同内容的讲解,做到有的放矢,学有所用;持证人员要接受财政部门的日常监督。对会计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违法违纪,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会计人员,不予会计年检。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并建议上级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