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循环经济发展的比较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柴金艳 时间:2010-06-25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中、德循环的背景、模式和基础等条件差异,德国循环经济的特点。发展循环经济应借鉴德国经验,立足国情,走清洁生产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强制性实施与义务性实施相结合、原始创新与引进吸收相结合、绿色税收与绿色行政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关键词: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创新,标准化

  一、中德循环经济发展的差异

  1.发展背景不同。德国循环经济从酝酿到实践都处于化后期,产业结构、产业技术及生产效率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此时,常规的工业污染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消费和特殊工业废弃物凸显为主要环境问题,气候变化等国际环境问题进入德国国内环境保护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这一背景下,产生了以提高生态效率和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及再循环为核心的循环经济理念与实践。而中国是在20世纪末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出现资源和能源的供应匮乏,经济增长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此时,开始意识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提出发展循环经济这一问题。

  2.发展模式不同。德国循环经济首先从解决消费领域的废弃物问题入手,然后逐渐向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和转变,并向生产领域的资源循环利用延伸,最终旨在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发展模式。从我国目前对循环经济的理解和实践看,发展循环经济的直接目的是改变“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复合型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所以,我国循环经济实践最先从工业领域开始,逐渐拓展到包括清洁生产(小循环)、生态工业园区(中循环)和循环型社会(大循环)等三个层面。因此,中国发展循环经济是产业生态化与污染治理产业化、动脉产业与静脉产业协调发展的有机统一。

  3.发展基础不同。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与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培养和绿色消费行为密切相关。在德国,环保方面的或培训已成为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目前,大多数德国公众已自发形成环境意识,对任何减少或回收废弃物的措施都反应热烈且极为合作,公民和非政府组织成为推动循环经济的中坚力量。而总体上讲,中国公民的环境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形成良好的绿色消费习惯,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发展循环经济还主要依靠法制的强制力量和政策的推动作用。

  二、德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特点

  1.废弃物处理的法制化。自1972年以来,德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其立法中的许多理念,如“污染者付费”原则、预防原则、合作原则、产品责任原则及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管机制等等,反映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此,德国的家庭废弃物循环利用率在1996年约35%,到2000年上升至49%。玻璃、塑料、纸箱等包装物回收利用率为72%,1997年达到86%。废旧汽车经回收、解体,循环利用率达75%。

  2.废弃物处理的责任制。1994年,德国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首先引入废料生产者的概念,确立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生产者责任制。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首先应承担废物回收、分类、利用和清除的义务,在依法免除该项义务的情况下,有义务支付他人代其履行这些义务的费用。

  3.废弃物管理的规范化。德国对废弃物管理十分规范。比如,对废弃物的管理是建立在废弃物分类的基础之上。根据详细的废弃物划分,德国制定具体的废物处置法律和规定,为废物管理提供指导。根据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将废弃物划分为利用型废物和清除型废物。利用型废物指可再利用和再使用的废物,清除型废物指已无法再利用并被清除的废物。

  4.废弃物清除的标准化。废弃物清除是对无法再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废物清除包含从收集到运输直至采用堆放或热处理方法清除的全部步骤。目前,德国参照以下标准来确定废物清除的界限:如果废物总量的至少50%能够成为再生材料或再生产品的话,该处理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再利用;在是否为再利用的判定上,除必须超过 50%的界限外,还要看产品市场化后的收益是否能抵至少10%的处理成本;对再利用份额低于废物总量50%的情况,如果产品市场化后的收益能抵消对废物处理、清除及运输总成本的至少 50%,那么也是对废物的利用。参照以上标准,废弃物是将被清除还是被再利用就十分清楚。

  5.废弃物使用的市场化。在德国,废弃物清理市场由三个分市场组成:废弃物处理和服务市场、利用服务市场和回避服务市场。从废弃物回收、利用、清除的全过程发现,德国废弃物利用实质还是市场机制起作用。

  6.物质流管理的效益化。德国循环经济发展经历四个阶段,即最初的混乱无序、垃圾的有序管理、循环经济以及目前倡导的物质流管理。 2004年德国开始确立整体性物质流管理战略。目前德国物质流管理的成功案例主要在食品生产领域的资源流等通过区域物质流管理,垃圾流变成资源流,不仅避免了城镇垃圾外运到郊区处置的传统做法带来的二次污染问题,而且在区域垃圾流分类、收集、运输、沼气厂和电厂的运营等环节增加了就业机会。

  7.环境意识的社会化。德国意识到依靠公众的力量极为有效。德国循环,不仅有完整有效的立法体系和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手段,同时通过产品和环境信息进行环境意识培养。德国文化部认为青年人具有环境意识应是学校的任务之一,1980年10月17日,联邦德国文化部长联席会议决定,环境教育是德国中、小学的义务。根据文化部长联席会议的决定,各校向学生讲授环境知识,使他们懂得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并了解环境变化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培养自己的环境意识,珍惜和爱护大。20世纪90年代初期,环境教育的内容被直接或间接写入联邦各州有关中、小学教学大纲。

  8.清洁技术的超前化。德国把环保化看作新科技、政策的重要部分,并要求发展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环保工业,并要求研发有益于生态的新技术、生产工艺和生态工业产品,使德国在这一领域保持世界领先地位。为提高资源和能源的使用效率,2004年德国颁布了《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法》,以此促进清洁技术的使用。目前德国正计划最迟在2020年完全抛弃垃圾填埋方式,届时所有的垃圾都必须在物质和能量方面经过预处理和重复利用。德国的无害化处理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废旧家电回收综合利用技术、生物技术、零排放技术等的研发应用使德国在这一领域保持世界的领先地位。

  9.监督与保障的体制化。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各项法规的不断完善,德国开始鼓励各州政府与私人共同组建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并严格政府监督,大大促进对于工业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目前,德国建立了专门的监督企业废料回收和执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机构。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大多数废弃物处置企业开始了私有化进程,政府相关部门逐渐退出合营企业,向审批、监督和管理的角度转变。在对污染环境进行征税的同时,德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激励与优惠制度,鼓励企业和居民减少污染,提高资源的回收及利用效率。同时,实施环保产业项目研发的优惠政策,致使德国环保产业国际市场占有率高达21%,居世界第一位。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启示

  尽管中、德发展循环经济相比存在多方面差异,但应看到两个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相同性。因此,借鉴德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对中国具有指导意义。

  1.清洁生产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中国在积极开发末端治理技术的同时,应大力开展产品综合利用新技术的研究,包括材料延寿新技术、污染物无害化技术、固态废弃物高附加值综合利用新技术以及材料产品加工中的零污染与零排放技术等,做到从源头控制污染。实施产品“前端”研发、“中端”控制和产品“末端”治理的综合研究。大力推动传统产业向循环型可持续发展产业的转型,开发和建立包括环境工程技术、废物资源化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等在内的“绿色技术”体系。

  2.强制性实施与义务性实施相结合。中国循环经济立法还处于萌芽状态,虽能够对废物再生利用起到一定强制作用,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须进一步完善。德国的《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对生产者责任做出的要求,是通过强制性实施和义务性实施来体现:强制性实施由法律、法规和条例来约束;义务性实施部分依靠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承诺来实施。因此,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应突出企业作为循环经济的主体地位,使循环经济的具体实施有载体。同时,通过举办讲座、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知识的普及,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资源忧患意识,发挥企业、公民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3.原始创新与引进吸收相结合。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落到实处。中国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重点高校、大型企业的科技资源,强化产学研的横向联合,逐步形成各种形式的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开发平台,推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其综合应用开发。同时,应考虑具体国情,核算自主技术研发的投入,运用拿来主义,引进、消化、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缩短赶超世界水平的时间,降低成本;逐步建立循环经济技术研究与应用的标准体系,实现资源的节约、回收利用、综合利用的标准化。

  4.绿色税收与绿色行政管理相结合。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循环经济的监管者又是实践者。一方面,政府须建立宏观监督机制,对循环经济进行总体指引和监督。另一方面,政府也要积极实践循环经济,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因此,政府应利用市场经济原理,制定绿色税收制度;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和试点示范,逐步改革现行的经济核算体系,将生态环境资源的存量消耗、折旧、保护与损失费用纳入经济绩效考核中。同时实施绿色行政管理,制定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与实施计划。如,政府必须使用节能和循环的纸张、开环保经济型汽车,以政府采购行为推动社会对绿色产品和绿色技术的认可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