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问题与企业的社会责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竹林 时间:2010-06-25

  任何一个国家在从传统社会向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经历一个产业结构和城乡结构的转换过程,以及与此相联系,经历着由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人口向城市人口、农民向工人的转换过程。由于特殊的二元制度使然,我国的城乡人口转移并未像西方国家那样经历了农民向市民的职业、地域和身份同步的彻底转变,而是经历了由农民到农民工,然后再由农民工到市民的“路径,,(刘传江,2006)。目前,进城农民工已有1.2亿,作为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农民工占二、三产业就业人口的比重已高达46.5%,第二产业中的农民工从业者已占到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到了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2%,城市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张车伟,2006)。作为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与农民工问题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农民工问题的产生大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低运行状态相关,并对企业未来产生长远的、全局的、持久的影响。而当一批优秀的企业家已经从单纯追求物质财富的增长转变为更加关注自我价值的实现和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的今天,理论界对企业在农民工问题上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起企业应负的责任等相关问题在微观层面上的研究尚存疏漏。因此,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和企业家道德进化的角度研究农民工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一、基于农民工问题的企业社会责任解读
  
  (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发展
  
  企业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对此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776年,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是要求企业尽可能高效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斯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低要求,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作为社会上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理论一直维系着企业社会责任的低水平运行。但是,进入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这种观念变得不合时宜,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上升到一个崭新的阶段:组织与社会之间应是相互合作的伙伴关系,为了彼此的生存,二者必须相互协作。同时,一些企业也看到谋求自身利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致性,通过自律性工厂规则约束自身的行为,自觉地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如福特认为,利润只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福特公司的目标是为美国公众提供价格低廉的运输工具。尽管企业制定了自律性工厂规则,但这些企业仅仅把它作为一种策略选择,有些企业依然漠视公众的反应。20世纪60年代,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提高生活水准不能仅强调数量标准,还需要注重质量标准。并对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产生激烈反应,一些行为主义者除组织起来,以谈判、写信、演讲、向立法机关请愿、罢工、诉讼等方式对企业施加压力外,还通过股东提案(Shareholder·Resolution)、抵制购买(Boycott)、选择性购买和投资法律(Selective Purchasing and Investment Law)等手段,促使企业承担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乔治·斯蒂纳等,2002)。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作为对社会压力的反应,西方各国逐步形成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企业生产守则运动”。1981年,由200家最大企业领导人参加的企业圆桌会议,发表了《企业责任报告》。报告指出,企业追求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是不矛盾的,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具有社会意义,就像企业的社会行为必须具有经济意义一样。管理者们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渗透到了公司的经营之中,并倡导开展了“企业生产守则运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相互联系、相互声援中,在劳工组织、消费者团体、人权组织和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和NGO等组织和消费者的推动下,生产守则运动有第三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证,该认证逐步将工厂规则由跨国公司“自我约束”(self Regulation)的“内部生产守则”逐步转变为“社会约束”(Social Regularion)的“外部生产守则”。并于1997年诞生了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SAS000国际标准(常凯,2003)。
  由此可见,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起源于欧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stoeE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影响或受影响的企业行为的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的利益。这是一种扩展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如:Howard R.Bowen,Keith Davis Archie B.Carroll等表述的,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按照社会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做出决定,以及采取行动。而决策和行动的采取,至少部分地要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以外的原因。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在某一特定时问条件下社会所赋予企业的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以及人道主义的期望。而Donna.J.WOOd等学者则走的更远,他们提出了“企业社会行为”(Corporate Social Perfonnance)的概念,赋予企业社会责任一个内涵更加广泛的涵义:一个企业组织社会责任原则的综合反映,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政策、项目,以及与企业社会关系相关时可观察到的结果(乔治·斯蒂纳等,2002)。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意味着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这不仅要看它的行为过程,而且要看它的行为结果。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投资者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包括员工享有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安全保障、培训,以及是否造成环境的污染、资源的浪费等(景云祥,2005)。若按一定的指标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最能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三个指标是:生产环保支出、劳工社会保障投入、纳税额,分别从社会、员工、政府三个角度衡量了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金碚等,2006)。这三个指标还可以细分为子指标,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定性程度较大的问题易于量化和操作,也为评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提供了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包括了对员工应付责任的内容规定。正确认识这一问题,是规定企业对农民工应负责任的前提。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员工是企业的内顾客,是企业的关键利益相关者。企业若失去了内顾客群的支持,就会动摇企业生存发展的根基。企业对农民工应负责任是国内外环境因素变化对企业提出的要求。
  1.国际环境的变化迫使中国企业必须承担对农民工的社会责任。SA8000的强制推行,使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由欧美国家波及全球,演变成一场全球性的运动。SA8000是全球第一个有关道德规范的国际标准,广泛适用于世界各地、各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它要求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承担对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从而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在企业对员工应负责任的内容上,就员工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薪酬、工会权利等方面提出了最低要求。同时,SA8000作为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认证标准,已成为进人发达国家市场的“门槛”。它带给中国企业的冲击,不仅仅是订单受影响,而是面临被排斥和驱逐出欧美市场(刘英丽,2004)。例如,2005年11月,全球玩具买家纷纷通过国际玩具协会(ICTC)网站宣布,从2006年1月开始,向不遵守《国际玩具协会商业行为守则》的供货企业退单。这一决定对中国深圳1200多家玩具企业的出口造成影响,是对企业的血汗工厂管理的打击。可见,企业社会责任国际道德认证的推行和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开展,要求企业必须对农民工承担社会责任。
  2.国内政策环境的变化敦促企业必须对农民工承担社会责任。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历数了企业在农民工管理上的种种不足:工资偏低,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过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鲜明的态度表达了政府对血汗工厂由迁就放纵到严惩严处的决心,对那些不履行责任的企业亮起警示灯。
  3.企业员工构成状况的变化要求企业必须承担对农民工的责任。目前,企业员工构成状况发生了变化。首先,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企业农民工占员工的比重高达50%~80%。农民工的使用,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扩展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促进了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若企业忽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轻则造成企业员工流失,重则可能整垮一个企业。其次,农民工队伍构成也发生了变化。20多年前,第一代农民工仅仅是为了获得比农业更多的收入,为改变经济落后的面貌而走出家门,迫于无奈,他们几乎成了血汗工厂的“牺牲品”。20年后的今天,新生代农民工诞生了,他们进城务工不仅仅出于改善生存状况,更多的则考虑人生的发展。他们对职业和城市生活期望较高,绝不甘心像父辈那样成为血汗工厂的“牺牲品”,更多的则可能成为血汗工厂的“掘墓人”(聂正安,2006)。因此,善待农民工员工关系,承担对农民工的社会责任,对企业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二、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1.农民工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对农民工应承担社会保障投入、劳工培训投入、劳工最低工资保障等责任。但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使企业处于一种低社会责任状态,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加剧了农民工问题的程度。具体表现为:
  (1)把农民工作为“廉价劳动力”,降低工资水平,拖欠、克扣工资时有发生。在企业的用工概念中,农民工等同于廉价劳动力。农民工工资水平低、同工不同酬是一个普遍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我国农民工年均收入8000元左右,而城镇职工年均收入15000元左右,二者相差近一倍。即便是低水平的工资,企业也想方设法拖欠。2003年以来,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以至于使农民工讨要工钱的个别行为演变成群体的非理智行为。
  (2)把农民工作为“超时劳动力”,工作时间长,且从事超负荷的繁重劳动。据社会院人口与劳动研究所2003年7月对北京、石家庄、沈阳、无锡和东莞五城市外来劳动力的调查显示,进城农民工每月工作约28天,每天工作约10小时。大大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法定工时。与城市本地劳动力相比较,进城农民工每月平均要比城市本地劳动力多工作56小时,相当于一周以上的正常工作时间。同时,有86.7%的农民工周六或周日得不到休息,有73.2%的农民工公共节假日得不到休息,女性农民工能够享受有关生育法定假日的比例不足14%(高文书,2006)。
  (3)把农民工作为“高危劳动力”,社会保障缺失,各种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农民工就业主要在非正规部门的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大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管理粗放,不投入基本的安全装备,导致事故频发。同时,绝大多数农民工是在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从事艰苦的高危工作,工伤、医疗、失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很低,出了事故又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往往因残致贫。这种贫困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贫困,而且是社会、文化层面的贫困。
  2.农民工如此遭遇,无疑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反映,而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根源在于企业的逐利行为,同时也与制度的真空和道德的规劝不足有关。
  (1)企业的逐利行为是其社会责任缺失的根源。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在于谋求经济利益,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存本质无论从经济原理或经济立法来解释都是不容否定的。而一旦这种牟利行为变为对自身利益的过度追求,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便会对市场秩序产生破坏作用。尤其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许多规范市场的行为规则尚未健全,经营者往往倾向于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使损害农民工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2)约束力的不足是企业责任缺失的制度因素。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理性是有限的,如果没有充分有效的约束力量,他们不会自觉地遵从道德承诺,并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约束在合理的限度内。处于经济转型期,这种约束力量的缺失突出表现在道德的内在规劝力度不足和法律的外在强制约束不足等制度因素上(王竹林,2003)。首先,在市场经济迅速的冲击和外部文化的示范效应下,“己所不欲勿加于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欲利而利人”等传统的价值观念难以继续有效发挥作用。同时,新的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尚未确立,从而使企业缺乏内在的行为准则的约束。其次,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工关系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不完善。有关农民工问题的法律法规,如《反就业歧视法》、《劳动合同法》尚未出台;有些法律法规原则性过强,操作性差,造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虚化;有些法律漏洞多,难以适应现实经济生活发展的要求。法律制度的真空使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强有力的控制。
  (3)管理能力的不足降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运行状态。企业管理能力的不足与管理层的幼稚是相关的。
  由此可见,由于企业逐利动机的内在驱使,社会约束力量不足造成企业责任缺失,使企业长期以来处于低责任状态。如何从低责任状态走向高责任状态是摆在中国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难题。
  
  三、企业对农民工承担社会责任的应做之为
  
  企业处于一种低责任运行状态,对企业积累具有一定作用。但是这种低责任状态带给企业的只能是表面之得、局部之得、眼前之得,甚至造成虚假的繁荣景象。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却是内在的、全面的、长远的。同时,低责任运行状态所产生的外部性使农民工问题难以化解。而要走出低责任运行状态,不仅依赖于企业管理阶层的形成,更多地依赖于企业高层管理者的道德自律和价值观进化,依赖于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制度和外部法律制度的约束。
  1.要采取措施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企业责任能力的提高是保证其责任有效履行的前提。目前,国内许多大企业已经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社会形象树立和国际竞争力提高的作用,尽可能地按照国际推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行生产和经营。但大量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难以承担适用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带来的高成本压力,企业社会责任运行尚处于启动阶段。而要使企业责任状态上升到较高水平,首先必须提高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水平,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并在理论上设定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范围,在企业治理结构、企业组织文化建设、企业战略管理的内容中融入社会责任要求。其次要提高企业管理层的水平,形成懂经营、善管理的“管理阶层”,把人本理念、道德进化观念融入企业管理实践之中,把社会责任管理贯彻到企业内部管理的各个层次。并借鉴西方国家企业的作法,采用财务、环境、社会责任三者结合的业绩汇报模式,以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司运作的综合效果,以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再次应加强企业高层管理者的道德自律和价值观进化,用企业家的道德观念和人道主义精神,凝聚人心,在人的因素和利益取舍之间建立新的和谐关系。
  2.加强企业工会制度建设,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工会制度不利于新形势下工会职能的发挥。工会主席由企业任命,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这一制度安排使工会干部很难站在工人的立场上说话。同时,《工会法》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不够,修改后的《工会法》虽然对工会干部保护度提高了,但由于规定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工会干部法律保障难以有效落实。从而造成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和工会威权制度建设难以有效开展,《工会法》所规定的工会职能在实施中存在许多阻碍。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建立独立的工会制度,并逐步推行工会主席的职业化和社会化,把工会主席的任免、考核、薪酬决定等权力交给工会及广大职工,而不是企业主来决定,这样才能使工会干部理直气壮地履行维权职能,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解决农民工的组织归属问题,创立多种组建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使工会成为农民工的利益代言人和维护者。通过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改变其弱势谈判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管理机制。政府的作用在于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结合欧美国家的管理经验,促进将那些仅仅在少数企业适用的自律性规则转变成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通过外在评价监督企业履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此,首先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心,改善企业内部的员工关系;其次要加快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结合新形势下企业劳工关系的变化,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反就业歧视法》。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快出台限制企业任意加班加点的劳动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劳动时间、工资额、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基数及折算方法并必须明细化。完善《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与此同时,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严加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