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与信用建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林大城 时间:2010-06-27
   内容提要:市场是信用经济,信用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担保与信用的关系及作用,指出失信的危害性,分析失信的原因,以及要加快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和依法惩处失信。

    关键词:信用  担保  失信  原因  信用建设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是进行正常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商品交换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劳动产品交换,基本原则为等价交换,交换双方都以信用作为守约条件。随着交换关系的复杂,日益扩展的市场关系便逐步建起彼此相联,互为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维系着错综复杂的市场交换关系和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若一方不守信用,等价交换关系就会遭到破坏。可见,从最初的交换到现代的市场关系,都是以信用为基本准则的。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没有交换、没有市场,经济活动就难以健康。良好的信用关系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它奠定了现代经济、体系的基础,也促进了信用担保业的发展。
    然而,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信用却被无知者遗望,被一些无耻者践踏,以丧失信用为代价的造“假”,正在无情地污染着社会风气,吞噬着社会的肌肤。表现为: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虚假广告泛滥、合同违约、商业欺诈、坑蒙拐骗、偷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信息失真以及有些中介机构与企业联合蓄意出具虚假的验资、评估、审计报告等。就恶意逃废债务这项,据统计,我国有80%的企业受“三角债”的困扰,企业不讲信用的三角债务愈演愈烈,并走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也日益严重,据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00年末,在五大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中,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社会信用秩序混乱,企业的信用状况差,如有些企业法人在准备贷款时就想好了逃废债务的方法,担保机构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能不加大风险,能不代偿吗?这对处于初创阶段的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完善将起到消极作用。信用担保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活动,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措施。信用担保是社会信用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担保机构更讲信用,它经营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和信用,它的存在依赖于自身的信用和社会的信用环境。可是失信行为蔓延,使得银行不敢轻易放贷,担保机构只能更加谨慎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企业也不敢轻意投资,出现“惜贷、慎保、惜投”的现象,使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大为削弱,而且还给社会造成相当大的道德风险。如此的信用状态已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瓶颈,信用恶化的后果是严重的,加大了市场交易的风险和成本,阻碍了市场主体间的正常经济活动,压抑了资本的活跃性,也使企业的商品和交换不能正常进行,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经营效率低下,更陷长期亏损的困境。从而导致经济秩序混乱,加剧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影响社会安定,经济的发展。究其原因:
    第一,源于我国的体制和制度问题。较长时期以来,我国没有将信用放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基础性条件这样一个重要位置,没有进行实际的、扎实的、长期的安排,把企业和银行等市场主体的信用集中在国家身上,计划指标、政府管理代替了市场信用主体——企业的基础地位和基本作用。
    第二,社会信用环境和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与企业失信关系。博奕论研究结果表明,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中,信息传递方便,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大部分企业重信用,如果某家企业某次不讲信用,它可以获得额外利益,但别的企业可以很快知道并在其后的经济交往中拒绝对它提供信用,那么这家企业就会处于孤立状态,从而付出巨大的代价。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社会环境中,企业不讲信用可以获得额外收益,因而它的最优策略就是不讲信用。当其它不讲信用的企业短期内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自已因为讲信用却遭受利益损失时,那么这些企业的最优策略就是不讲信用。如果不讲信用导致大多数企业作为最优策略时,企业之间的信任度随之降低,那么信用环境就会恶化。
    第三,缺乏联合制裁和遏制失信行为的机制。商业银行处于转轨时期,担保业也处于初创阶段,没有在体制上、机制上、制度上形成一种联合制裁和遏制失信行为的办法和手段。
    第四,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地方政府还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中的位置,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少官员缺乏大局观念,为创造“政绩”,不惜牺牲国家利益,为企业逃废债开绿灯,充当保护伞。
    第五,法制及舆论宣传、监督滞后。上,还没有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打击、制裁失信者和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典规章,以及全社会对失信缺乏舆论宣传、监督。
    江泽民总书记在“5•31”重要讲话中指出,要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就必须从根本上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失信就是一种障碍,以及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国务院“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我国这样的失信状况要加快实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和加紧整治整顿。
    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1、信用立法。当务之急要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如美国最著名的《公平使用报告法》,就明确规定了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利用所涉及的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需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的环境,以及依法制裁的规定。
    2、政府要大力推动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强管理,监督规范发展。政府要积极推动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开、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加强管理,防止政出多门,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就有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的势头,这是不好的现象。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个重要系统工程,国家要在宏观层面上统一调控。
    3、建立信用档案,市场征信,利用先进科技实现信息共享。以统一数据采集、统一编码和格式、统一软件开发、定期公布披露为原则,将分散于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信用层、个人信用层等部门的信用记录实行联网,建立个人、企业信用档案,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国家监督系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用担保机构信息系统、所有开户企业的资信(信誉)反馈系统;鼓励社会、中外合资、合作开办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发达的征信服务业,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其行为,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公正、公开、中立的从业形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技网络为依托,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信用网络体系和企业信用档案,在授权范围内可以随时查询到与其有经济往来关系(如信贷、贷款担保等关系)的企业信用状况,实现信息共享。
    4、构建以同业公会为主体的企业信用市场评级机构。建立同业公会,实行行业自律,制定企业、银行、担保机构(中介机构)信用市场评级标准和评级机构,探索建立与相关部门联合的信用信息收集与信用评价体系。
    5、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合理、合法的失信约束和司法惩罚机制。利用信息网络和信用档案,把“失信者”曾经的“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各种处罚。企业或个人一旦今天从事了“失信”行为,那么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里就留下一笔永远也抹不掉的污点,而且这种处罚不会随着个人和企业的破产、停业而消失,将影响企业的再发展、生存,以及个人(法人代表)未来的事业、生活和学习等,甚至伴随个人的终身。使得他们(企业)无法在各种市场上生存,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环境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6、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宣传和,培养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一是加强信用教育。信用意识教育应当从娃娃抓起,以构建牢固守信的群众基础,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诚实守信和良好信用观念培养成为社会公民都向往并追求的崇高社会美德;二是要加强信用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大张旗鼓地抑浊扬清,大力倡导中华民族素有的“诚信为本”的优良传统,造就“讲信用光荣,不讲信用可耻”的舆论环境。让每个人、每个企业都知道,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第一通行证——信用记录证;三是培养信用管理人才。在相关大专院校中开设有关信用专业、信用课程,以及开展各种信用管理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人才。
    二、在规范信用关系的层面上,对信用试行公示制,加大舆论监督,有关部门联合依法惩处
    对信用试行公示制。在国家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信用进行评级、分类,对守信和信誉好的A级企业,或不守信、恶意逃废债的企业,以名单并列的形式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日前《福建日报》以“不讲信用,无处贷款”为题报道了诏安县5家银行召开行长联谊会议,把该县17家逃废债、恶意欠息企业列上“黑名单”进行公示,宣布机构不得对这些企业发放新的贷款。联谊会议内容包括:所有金融机构不得对列入“黑名单”中的企业发放新的贷款,债权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收回贷款本息;对家族式的成员企业,只要有一家企业被列入“黑名单”,所有金融机构不得对其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债权银行不得对其增加新的贷款;对已列入“黑名单”中企业法人代表为负责人的其它企业,所有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同时,诏安县银行界已将这份逃废债、恶意欠息“黑名单”,报送给工商、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制裁措施。这样,促使其它企业(单位)及个人不能为了眼前利益,饮鸩止渴,藐视信用。使诚信者光彩、财路更宽,欺诈者劣迹无处遁形。
    以大的舆论政势,提倡信用,创造“守信获利,失信失利”的氛围,使失信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促使人们真正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自觉讲信誉,守信用,让“诚实守信”的理念深入人心。在巨大的“失信”成本面前,企业及个人的选择只能是“守信”。当然,还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心究”,一旦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那么,必然会产生“羊群效应”,接着,就会有更多的“失信”行为繁衍。
    因此,要加快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步伐和严厉依法制裁“失信者”,使得“失信者”失去生存的空间,让其在社会上面临寸步难行的风险。以至达到惩罚失信者、警示企图违约者,保护守信者的目的,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正常运行和,也进一步促进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