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之探析
60%左右。其二,14至16岁青少年犯罪状况日益突出,据统计,过去的5年间,14至16岁青少年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年龄已由16.17岁提前至15.16岁。其三,侵犯财产犯罪严重。最新统计,当前,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抢劫罪盗窃罪,两项共占总数的71%。在过去5年中,盗窃抢劫始终排在青少年犯罪的前两位。其四,因非法网吧,毒品等不良因素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最新统计,因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5倍多。到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人,青少年占72%而且男性吸毒者80%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女性吸毒者80%从事卖淫活动。其五,家庭问题和逃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近年来,失和,失教,失德,失才等家庭逐渐增多。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中央综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的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青少年犯来自破碎的家庭,有近一半的青少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
90年代初进入青少年阶段的,恰好是文革未或文革出生的人,这一代人的家庭方面,因其家长的头脑混沌初醒,加之计划生育实施,太多的家庭为独生子女式,所以80年代,他们往往得到了较好的照顾和教育;在学校教育方面,因89年风波的缘故,多少亦受到了更为严格的思想品质教育;这两种良好氛围的形成与9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人数的相对比例的下降显然是分不开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几年因改革开放各项措施的实施,各种复杂原因联合作用,全国的犯罪率直线上升,因此在青少年犯罪人数的相对比例下降的同时,其绝对人数的上升幅度仍是不容乐观的:1980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36万,到1990年猛增至80万。
二 青少年犯罪特点
对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犯罪特征,并不是一件难事,难的是分析出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并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防治策略。
青少年身心成熟状况不平衡,原理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外因则是条件。所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应首先从青少年本身着手,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应当是均衡的。但是,种种数据表明,新一代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年龄已较十多年前大幅降低。与此同时,父母投入更多精力照料孩子之外,往往也导致了引导类教育的片面性和孩子心理成熟程度的滞后。当身高,体重,性机能等生理的成熟大大快过智力,性格,道德观和自我意识等心理的成熟度时。
不平衡就成活了,在这一时期的青少年,缺乏合理调节和支配自己活动的能力,在认识与情感,认识与行为,情感与意志行为,独立性意向与认识能力之间以及自我意识内部各成分之间存在着矛盾.青少年对事物的辨别能力较差,容易受情感,情绪的支配而不能理智地思考,不能用较强的意志对自己加以有效控制,独立性意向迅速增强,但思想具有表面性和片面性,不能正确,全面的认识进入社会生活后遇到的各种问题,自我意识内部产生矛盾,对自己的现状<现实的自我>与理想和自我之间的差别产生苦恼和不安,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形成犯罪心理,产生犯罪行为.正是以上论述分析的这种不平衡,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另外,有关解释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的理论观点很多,下面重点分析几种比较典型的理论.
不同接触理论.
这个理论是由萨瑟兰于1939年提出,他认为包括青少年犯罪在内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与关系密切的群体的接触交往过程中,通过交互作用学习得来的.
体型理论
由美国学者谢尔登提出,并由格卢克夫妇加以发展,认为青少年犯罪的产生与其具有一定的体型及其相适应的性格有关.而格卢克夫妇谨慎地解释这种现象,认为从体型,性格和气质是一个稳定不变的整体来看,并没有使某人成为犯罪少年的犯罪人格.不过,由于中胚层体型者性格健壮,血气旺盛,不感受约束.因此处在不利的环境时,如果其它条件相同,中胚层体型者更有可能采取犯罪行为,而成为犯罪少年.
机会理论
认为下层社会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社会剥夺了他们获得生活目标或取得成功的机会,使他们没有机会以合法的手段达到目的,而只能以非法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愿望.这是由美国学者克洛沃德和奥林于广1961年提出:
亚文化理论
认为少年犯罪是下层社会少年中亚文化发展的结果.由美国学者科思等人提出.下层社会的青少年渴望达到中上层社会的生活目标,,但是由于本身种种条件的限制,使得他们在学校或社会上的竞争中经常遭受到失败或挫折,但是又无法忍受或妥善处理这些挫折,因而逐渐形成了不同于普通社会的价值观念,以此来克服社会适应中的失败与挫折,并且逐渐认为他们不属于正常的社会.于是这些青少年自己结合起来,形成亚文化群,共同用反社会的行为来应付社会适应中产生的问题,这样的亚文化群常常被称为“帮伙.
社会学习理论
认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聆听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接体验犯罪活动获得.由美国心家,A班扎拉提出.获得犯罪行为的外部条件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鼓励,亚文化群的影响,大众传播媒介中言语,文字,图像等符号的示范,犯罪行为由于模仿,不利处境的逼迫,诱因作用,命令与强迫,妄想,酒精作用等因素而被激发.
在我国的犯罪学界对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有大量论述,主要观点有:1青春期危机理论,认为人的发展具有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在相近似的环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越轨,主要是身心发展及社会化程度的差异所致:2社会失调论认为社会结构的失调势必导致一批低文化青年层的出现,这是青少年犯罪决定论:认为由于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和冲动性,自能力薄弱,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违法犯罪心理.
在以上介绍的几种理论,都存在有相当的可取性,但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他们都是在围绕一个核心来谈论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这个核心就是我们在本节之初就已经论述的青少年生理及心理发展状态是否协调,以及社会中诸多影响这种状态的各种因素.
综合以上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论述笔者就如何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首先,笔者认为,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宏观掌握,微观渗透.毕竟,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问题,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绝非可以由一两个人,一两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由国家出面,组织,动员,协调全社会的成员参与其中来.宏观进行了有效掌控,就应该由家庭,学校等社会单位从微观层面具体落实,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对于我们国家的决策者而言,应当通过建立健全全领导机制, 预警监测机制,协调联动机制,督导机制,激烈与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针对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罪犯青少年等重点预防群体,进行正确的引导,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重点抓好非法网吧,不良信息.淫秽色情书刊,黄赌毒,校园周边环境等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
现就实例展开论述,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1日载:因抢劫而被判刑的未成年人小军开始在宁波市新星原件厂上班,在接下来的两年缓刑考验期内,小军和其他员工一样同工同酬,并接受厂帮教小组和法官的帮教.这是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帮教基地对外地籍未成年犯进行帮教的一个新举措.
近年来,宁波法院受理的外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2004年,全市法院共判决1115名未成年犯,其中外地籍未成年犯占了近百分之二.针对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外地籍未成年犯流动频繁,缓刑考验期,管制期的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的情况,宁波法院积极依托当地民营发达的优势,在一些规模大,组织健全,热心于公益事业的民营建立未成年犯的监管和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余姚市西摩电器有限公司是宁波法院首个外地电器有限公司是宁法院首个外地籍少年犯帮教基地, 厂里为此专门成立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具体的负责人员,每季度对少年犯的思想表现进行考查,建立帮教,考察档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法院反馈法院负责对帮教工作进行指导,并通过经常性回访了解少年犯思想动态及帮教情况。
至今,该厂已接受了2名叛处缓期的未成年犯。由于考验期内主动接受帮教,工作表现积极,2人均被宣告原叛刑罚不再执行。
目前,宁波两级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已建立帮教基地15个,共安置了帮教象
28人,已有14人考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被宣告原叛不再执行。这些帮教对象有的留在了企业,成为这些企业的正式员工,甚至成为企业的业务骨干,有的则从事了其他职业,至今没有一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结合我国社会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下列一些详细策略。
1:强化法制功能。道德和法制是增强青少年素质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方面,这种预防可以说是“预防,但却是带着根本性质的预防。
2:保护性预防。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各种措施,如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确传播,严厉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
3:堵塞性预防。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缩青少年可能违法犯罪的空洞。如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监狱等。
4:控制性预防。对各种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采取的帮助,
教育,挽救措施,如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等。
5:改造性预防。对失足青少年重点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并辅助以积极的劳动改造,使失足青少年能够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6: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遇到青少年犯罪,首先
要从家庭做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定预防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
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
1.皮艺军著:《犯罪学研究论要》 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
3.刘白驹著:《精神障碍与犯罪》(上) 社会与文献出版社
4.(日)森武夫著,邵道夫等译:《犯罪心》
5.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第二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