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教育竞争秩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卢宝祥 时间:2010-08-15
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构建和谐社会对失序的竞争提出挑战。一种以秩序为本位的教育竞争是教育健康的制度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程序和深厚动力。

  
    二、教育竞争必须在秩序的框架内进行

    秩序的基本含义是合性,是井井有条,是稳定和平衡,是和平与安全,是协调一致,是多样统一。“有序”是人们对秩序的通俗表达。“有序”的反义词是“无序”或“失序”。人们用有序、无序描述客观事物的状态,描述具有多个子系统组成的系统的状态。所谓有序,指事物内部的诸要素和事物之间有规则的联系或转化,系统内子系统之间存在某种类似数学的偏序关系。比如一队排列整齐的士兵,每两个士兵之间都存在偏序关系,我们则称这队士兵处在有序状态。反之,所谓无序,指事物内部诸要素或事物之间混乱且无规则的组合在运动转化上的无规律性。同样一队士兵在随意休息或自由活动时,每两个士兵之间不存在偏序关系,则称此时系统处在无序状态。单个要素或单个事物在相应的层次上不存在联系或排列,是无所谓有序或无序的。教育竞争秩序,一方面是指教育系统相对于其他系统而言是有序的;另一方面是指教育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的互动是有序的。

    秩序问题何以在当代凸显?

     “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就不可能运转”。社会秩序,简单说就是“社会得以聚结在一起的方式”。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时代。简单的往往是稳定的,而复杂的往往是脆弱的。如果说秩序从来是人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前提的话,秩序在今天的重要性是因为其高度的复杂性、敏感性而以前所未有的明晰性和严峻性凸显出来。一般而言,无序竞争、过渡竞争、恶性竞争都会导致社会失序和人的心理失序。然而由于人的“争胜”心理,驱使我们不得不参与竞争,可是由于我们惧怕失败,还由于竞争的易于失控性,使得我们无可奈何地退出竞争。总体上看,这种欲争胜怕失败的矛盾心理使得人求稳定平衡、求和平安全、求协调一致的趋利避害心理表现得淋漓尽致。人性“恶”的方面永远是社会“失序”的祸根,在个人追求自由、追求利益的思想意识中,“我”的意义和“我”的各种表现无限制地扩展,侵损了秩序的底线而致使社会无序。

    教育竞争“失序”与其他社会问题裹夹在一起引致的“社会断裂”和“权利失衡”,至今仍未真正引起教育决策者应有的重视和关注。更为重要的是,教育政策未曾关注和保障由于教育竞争失序而造成的各种问题。面对教育的复杂性,教育政策难以做到“全景式”的涉及,致使出现真空地带,因而造成失控。在市场竞争框架中,效率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而公正和平等只能退而求其次,因而出现歧视、差距拉大、缺乏公平竞争平台的各种失衡和断裂。劳凯声教授的教育公共性研究,袁振国教授的教育均衡性研究,袁桂林教授的教育研究,这些研究不仅涉及教育政策,而且涉及教育竞争秩序。有序的教育竞争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对型塑库利意义上的“社会有机体”起着重要的作用。

    和谐社会向失序的教育竞争提出挑战。失序何以谈和谐?教育竞争失序何以保障教育的和谐发展?断裂失衡的社会何以型构和谐社会?显然,无序的教育竞争与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三、无序的教育竞争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消极影响

    过去,人们主要将教育看作是传授知识和颁发文凭的机构。然而更为重要的是教育与社会流动和社会阶层结构变迁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尔迪厄有一个著名的论断:教育是阶级再生产的机制。1970年,布尔迪厄出版了《教育、文化和社会的再生产》,令人信服地说明教育机构同时也是再生产社会不平等并使之合法化的方式,是社会中阶级再生产的一种重要机制。另外,教育对社会流动有积极作用。教育的这种作用与劳动分工、专业分工、社会流动等社会发展文明的因素是一致的,它不仅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反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力量。

    然而,事物总是一体两面的。教育竞争也总是在一正一反中运行。至于教育竞争所产生的正价值和负价值,实难判断。但可以判断的一点是,教育竞争绝不仅存于学校“场域”之中,它与其他竞争一起共同非线性地描绘一幅错综复杂的“争胜”图景。教育给人一种神圣殿堂的美感,可教育竞争为什么会存在一体两面?人的确有“利己”和“利他”两种心理或念头,它们也会发生矛盾,但它们却不是彼此外生的,在很多情况下,它们是相通或兼容的,因为它们都源于并服从于人的“自为”的生存取向。只不过作为“类”的人是由无数“个人”构成的,而这些个人在空间向度上彼此竞争又合作,在时间向度上则新老交替、生死相继。正是个人之间这种互斥互补、互相转化的矛盾关系,内化为人的“利己”和“利他”之心的“对立统一”。这说明“利己”和“利他”虽然不直接等同,但亦非只能互相否定。正是由于人的这种无可厚非的“利己”、“利他”,即亦“是”亦“非”的心理,把人们认为所谓教育竞争的负价值“嵌入”教育这座神圣的殿堂,这就是目前学者们概括而就的:无序的教育竞争致使教育失衡,致使人的心理秩序紊乱。

    什么是失衡?教育失衡意指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学校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基础教育失衡的负面效应表现在:不同地区人口教育程度产生差异;不同民族人口教育程度产生差异;一些群体面临不利的教育机会;助长了性别教育差异。这些本可以消除的差异,或者说至少可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因为制度和非制度的关系仍在扩大。是谁制造了这些差异?又有谁能够消除这些差异?这是立基于教育竞争的失衡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基础上对负面影响的追问。至于人的心理秩序,意指人的心理安定、平和、不烦躁、不紊乱。可是,“断裂的社会”(孙立平语)足以推翻人的心理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因为断裂意味着多个时代的社会成分共存在于一个社会之中,意味着多个社会成分共存在于一个时段之中。多个时代的社会成分共同聚焦于一点一时,使人心理感到不能承受之重。于是,心理秩序发生紊乱,价值观扭曲,行为怪异。

    当我们把视角立基于教育竞争的失序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想强调的是,当教育竞争走向无序、恶性的方向时,无疑会使人的生存发生裂变:整体主义丧失,终极关怀消解,情感发生危机,心理平台风雨飘摇。我们过的不是我们的生活,欲独立苦于知识贫乏、无一技之长,欲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苦于心理脆弱、自身缺乏追求美德的勇气。社会秩序中的人类行为无疑是依凭于知识的累积、理性的培育以及制度建设和非制度建设。

    四、有序的教育竞争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和谐是指合乎、稳定安全、合作、同意和互补,是对“同”的欣赏、对“异”的尊重。和谐是秩序所指称的最高境界。在和谐的秩序状态下,个体无论怎样怪异地行动,不仅不会有损于和谐,而且本身就是对和谐的体现。教育竞争秩序,就是教育竞争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而不是过度的、无序的、恶性的竞争。这里我们不讨论秩序与制度这一对相对成熟的关系,而是把有序的教育竞争之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作为问题的焦点。

    第一,有序的教育竞争使教育得到稳定。我们把教育的稳定发展看成是教育在总体上呈现出的一种持续的、连贯的、和平的、平稳的运行态势。教育系统的开放性让参与竞争的各方能够自由地进退竞争行列。可以自由地进退,就是任何一个学生、教师和学校可以在教育竞争活动的不同行为方式之间进行选择,进入的自由是作出选择的自由,退出的自由是否定已经作出的选择的自由。因为自由进入一旦受到限制,竞争也就受到了限制;阻碍自由进入的行为几乎被等同于垄断行为。自由退出是对被错误配置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基本条件;一个社会如果缺少自由退出的条件,就缺少了纠正错误决策的机制。所以自由进退是教育竞争秩序灵活性的表现,也是教育制度拒斥传统教育制度在局部或整体上出现的功能失调或功能性障碍。但是问题的另一面是,自由地进退竞争也可能会致使参与竞争的强势方控制竞争标准、把持竞争程序。那么,如何解决自由地进退与强势方控制欲的矛盾?这就需要建立普遍而抽象的规则。只有将规则用于规范教育竞争,使教育竞争有序,教育才能得到稳定性发展。

    第二,有序的教育竞争能够保持张力平衡性。我们要保持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在结构上的有机统一并保持结构的稳定性。拔河比赛,表面上看,不过是决出胜负。如果从张力平衡看,双方在参赛之前均无法估计自己是赢是输,只有经过双方角逐才能分出胜负。当双方力量相当,这时处于高度的张力平衡性,这样的比赛(竞争)才能真正衡量双方各自的实力;相比之下,如果有一方的实力过于弱小,那么胜方的实力就不是真正地显示。所以平衡不是平均,不是平等,而是对主体的衡量或考量,使主体获得合理的发展。其实,张力与平衡是互为的,没有张力的结构就会失衡因而坍塌,因为内部因素力量的对比悬殊,无法互相牵制,结构则无法型塑,更无从谈到动态的平衡。我国现在有许多县城,特别是西部地区,家长常常抱怨说孩子没有好学校可上,暗含的意思是当地的学校是处于一种低效率的张力平衡的运行,也无法形成竞争的态势,致使当地的教育长期处于一种离散低效的情势之中。因为动态的平衡一定是张力关系处于动态平衡的状态中,并表现出主体之间进行聚散、分合的有序性。教育竞争不可避免地造成教育失衡。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完全可以把失衡控制在一定程度的范围内以保障教育发展的动态平衡。怎样才能做到?由反馈寻求调节,即是不断经由干预寻求平衡。在教育经费分配问题上,可以有相对的不平衡,不可以有绝对的不平衡。同样是5元钱,对于城市学校微不足道,可对于学校尤其是山区学校却可以维持学校的生存。这5元钱可以解决一个农村学校一个学期所用的粉笔。农村学校我们不能不办,而且要办好,它对于社会流动、对于消除各种各样的“裂痕”有积极的作用。政府的教育政策干预必须以公正、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将会产生信任危机。让每个学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政府应该做到的“底线”,这是一个开明的政府对承诺的维护。要求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是个人的自由权利,这些基本权利的内容并非来自或法规,而是因为它们符合法律的标准或在法律的限度之内。政府的有限权力要致力于保护它们,从而证明它存在的真正正当理由。个人的抵抗权是这些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是一项不可剥夺但又不能被加以组织的权利。

    第三,它表明竞争各方互动的规则性。规则性是整个社会有序性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标志。竞争各方在规则的框架内相互作用、互相制约、相互挤压地博弈。相反,要是竞争各方都不遵守规则,各行其是,井然有序的社会就无从谈起。平等地参与竞争是参与教育竞争者的基本要求。如果在竞争过程中,竞争双方或多方的准入条件不平等或竞争规则对各方不平等,结果将会如何?那么,究竟怎样测定竞争条件的平等或不平等?这实在有相当大的难度。不过,可以进行简化,就是使竞争各方对竞争的条件满意。如果条件不平等,就会出现强制性,就会出现不满意。不满意的存在,不难想象的结果是一定会出现处于优势的一方垄断竞争条件而取得竞争的胜利,而弱势的一方会由于持续失败而长期处于一蹶不振的境地。这样的竞争也就失去了“真义”。薄弱学校长期处于劣势的境地就是一例。很明显,由于薄弱学校享受不到或者说很少能享受到政府的教育政策倾斜,它无法与强势学校进行条件平等的竞争。这样我们就可以认为,处于强势学校的一方在这种不平等的竞争中所获得的胜利,抵偿不了处于劣势的薄弱学校一方所遭受的失败,因为薄弱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总是要低于强势学校的教师和学生,从而使学生倍受损失。这种情况从总体来看无论如何都有悖于教育的根本目的。因而,平等地进行竞争不能不说是有秩序的教育竞争的前提条件之一,因而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前提之一。

    谈到教育竞争的公平性,让我们想到以区别对待为幌子的歧视(discrimination)。与其他竞争一样,教育竞争同样要求维护公平,抵消和消除具有歧视性质的区别对待,即对竞争各方都要实行同一规则。学生心目中的“优效学校”提高收费砝码,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已的“低效学校”只好降低收费招揽学生。本来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对学生来说是公平的,可是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则有失公平。

    就教育竞争的正义而言,就是排除各种邪恶的竞争,因为采取邪恶的方式手段参与竞争,无非就是想使利益的均衡点发生偏斜,从中获利。因为在正常情况下,正义并不表现为一方压倒一方,而是表现为利益冲突着的双方之间的均衡。正义体现为利益的均衡,它不偏袒哪一方,即对竞争各方一视同仁。可以想象,当实际情形偏离均衡点时,都会至少损害一方的利益,从而破坏了正义。柏拉图认为,正义即是让每个人得其所应得。而在其学生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意味着同等地对待同类对象,区别对待不同的对象,区别对待的程度应当与其不平等的程度成比例。这也就是伦理的普适性标准问题。例如,实质正义论者认为某些族群的教育程度特别高,因而有必要照顾其他各种人群,所以以区别对待的分数线、各种录取比例指标来照顾他们所认为的弱者。

    总之,教育竞争秩序因构建和谐社会而日益凸显,教育的和谐发展是国家基础性的事业,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我们为了追求教育效率而极力推崇教育竞争,可我们千万不要忘记教育竞争还有秩序问题。我们坚持认为,一种以秩序为本位的教育竞争是教育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程序和深厚动力。

     :

    [1]张金马。政策导论[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2.26.

    [2]袁振国。中国教育政策评论2004[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21.

    [3]卞悟。竞争中的“规则”与“起点”[A].刘军宁等。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148.

    [4]盛洪。经济学精神[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4.

    [5]许国志。系统科学[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180.

    [6]邹吉忠。自由与秩序[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196.200.

    [7]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94.

    [8]张曙光。生存哲学:走向本真的存在[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153.

    [9]朱德米。自由与秩序——西方保守主义政治思想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199.

    [10]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