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教育机会平等问题——道德和财政上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迈克尔·英伯著 时间:2010-08-15
 摘 要:机会平等是当今美国儿童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其以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为保障。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第一条原则是学生所受的教育不应该受到学生的非教育相关因素的影响;其第二个原则是不论是否可能,学生受到的教育应该设计为与学生教育相关特征相适应。因此,受教育机会平等应该理解为所获教育利益的平等而非生均费用的平等。

    关键词:美国;教育机会;平等;道德;财政

    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审法官厄尔·沃伦先生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的判例的决定中所写的关于美国教育最重要的句子也许是:“在这个年代,任何一个孩子假如被受教育机会拒之门外,那么他们想在日后理所当然地获得成功是值得怀疑的。这种由政府负责提供的教育机会,是必须平等地赋予所有人的权利。”

    在布朗判例50多年后的今天,没有人会为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学生这个基本概念而争论。然而,尽管无数的书籍或者文章试图阐述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含义,并设计一个促进其进步的立法结构体系,但是这个概念依然是难以理解的。教育平等的斗争持续成为美国教育中最重要和最有争议的话题。

    每个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从立法者到学校委员会成员,从行政管理者到课堂中的教师——他们都被卷入到了教育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上来。我们常常根据生均经费来计划教育资源。现实中这些资源通常由一系列各种各样的物资和服务所构成,具体包括设施、原材料、供给品、课程、额外的服务,以及教师的时间、教师的注意力和其专业性等。这些物资和服务结合起来构成了衡量一个学生所受教育的价值。

    假如所有学生都是完全相同的,那么受教育机会平等就会是由学校提供给每个学生恰好同样的一系列的教育物资和教育服务,因为所有学生会亲自从这些资源使用中得到同样的受益机会。向每位有着相似特征和需要的学生给予平等的对待,我们称之为“水平线性的平等”。

    但是,在现实中学生们当然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每个学生带着自己独特的个性、家庭背景、人生经历、能力和人生抱负来到学校,其结果是,没有两个学生会从相同的教育物资和服务体系中获得相同的利益甚至是相同的机会。即使我们会同意那些合理的利益必须提供给所有学生,我们国家认识的现状和教育资源短缺(如培训双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使得提供特殊教育机会或使各种不同类型的学生获得益处是困难的或者是不可能的,而这些可以相对容易地提供给其他学生。对具有不同个性和需要的学生提供平等对待被称为“垂直性平等”。

    忠诚于平等的教育工作者承认面临的是一个道德与实践的双重任务,这个任务常常使人气馁。由于学生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以处境尴尬的250万教师来,我们就会知道向多于5千万以上公立学校学生提供平等教育机会要求的重要性。

    教育机会平等的道德问题

    当完善的平等永远不可能完全被诠释,且进展甚慢,必须构建教育政策与实践,以促进创造最大可能的教育平等制度的目标。平等不能依据投入来理解,如用于每位学生的经费可能不会相等,因为同样的投入可能使某些学生比其他学生获益更多。平等也不应该根据产出来理解,因为创造一样的产出对于所有学生来说既不可能也不合乎社会期望。然而,平等必须根据机会来理解。所有学生都应该有这样一种权利,即从提供给他们的教育机会中所获得的教育利益与提供给其他学生的是相等的。

    假如我们检验不同的学生所拥有的不同个性特征,我们发现某些个性特征与学生对教育的需求相联系,而某些特征则不是。学生的与教育不相关的特征通常包括种族、伦理道德、宗教信仰、性别、家庭财富、社会等级地位、社区居住地等方面,而与教育相关的个性特征可以包括认知性能力、身体能力、残疾、性水平、年龄和熟练水平等方面。取得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关键是在给每个学生提供教育物资和教育服务时,不受学生与教育不相关因素的影响,而是关注学生与教育相关的特征。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第一条原则,是学生所受的教育不应该受到学生的非教育相关因素的影响。即使学生的教育非相关因素不同,当他们希望时,每个学生都应该得到一样的教育物资和教育服务。可能会有少数例外,如种族、性别和社会等级等特征会在分配教育机会中像眼睛的颜色或身高一样重要。但这些本来是应当被忽略的。坚持第一条原则并不要求特殊的知识或判断,这几乎是一件制止区别对待的、具有良好愿望的事情。没有理由以学生的种族或者性别的不同而对其提供获益更少的教育机会,这样做简直就是道德的失败。

    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学生都必须接受同样的教育。因而第二个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是:不论是否可能,学生受到的教育应该设计为与学生教育相关特征相适应。这个适应意味着修改学生的个别教育计划,允许每个学生获得同样的受益。如为盲人学生提供盲文材料或者书籍,为掌握英语水平有限的学生提供过渡的双语教程,所有学生根据年龄和年级分发合适的指导课本等都是提供同样教育利益的例子。提供同样受益的条件有时是不可能或不现实的。如有些学生存在认知性障碍,那就不可能教他们去读我们现有的课程知识。在这些例子中,为尝试提供相对利益,就要求修改某个学生的教育计划。虽然同样教育利益的规定是可能的,而同样教育利益的获得是不现实的,除非以禁止为代价。

    第二个原则比第一个原则更难以实行,因为它需要决定哪些因素是有关教育的,决定是否同样的受益条件是可能和现实的,假如不行,则判定可能获得什么样的利益是相对可行的。即使具有最良好的愿望,这些实践中的问题也从来没有完全解决过。从道德立场来看,没有理由不给残疾儿童提供与正常儿童相当的教育利益。但现实是有时我们不知道如何来实现这个目标,而有时代价可能是巨大的。过去30年来,美国一直存在针对提供给某些学校的教育资源多于另一些学校的教育财政体制的立法和司法争论,而且大多数州都被卷入了其中。尽管有大量的法院判决和成打的法案,与和有关的教育财政仍然秩序混乱。

    不过,从道德的观点看,财政平等问题是清晰的。社区居住地是教育的不相关因素,学生居住的地区不能成为州政府为其提供比其所需要的更少的教育机会的理由。修改违反了第一原则的州财政法规是今天教育政策最紧迫的任务。正如主审法官沃伦在50多年前说的那样,教育是一种“最有必要由所有平等术语带来有利结果或影响的权利”。

    教育机会平等的教育财政问题

    大多数州采用复杂、多面的体制获取和分配经费给各个学区。这种体制严重地依赖当地财产税的收人,某些富有地区的学区一般比贫困地区的学区有更多的钱。在大多数州,最富有的地区比那些最穷的地区可以付出的生均经费要高出3倍或者4倍,在某些州的学区甚至达到10倍。

    全美各地的改良群体已经在努力寻求一种策略,以便计划获得更多可用于学校的经费,并更平等地进行分配。最经常被采用的策略就是诉讼。

    1973年,在圣·安东尼欧诉罗德里戈兹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某个州的学校财政体制向某些学区提供了明显高于其他学区的生均经费并未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该条款禁止任何州以其拒绝对其公民的平等保护。这个判决以教育不是联邦宪法权利为基本理由(美国联邦宪法甚至没有提到教育或学校)。而以财产税为基础的教育财政体制,即使没有乎等分配经费,也被设计成对所有儿童提供足以满足最低需求的教育。

    罗德里戈兹判决排除美国宪法作为教育经费改革的法律资源,而联邦法院的判决却成为有效的条款。对此,改革者通过对州法院展开一场运动,并以州宪法为争论的依据来作出反击。直到今天,几乎每个州都有挑战教育财政体制的案例,某些州一些复杂案件经常会滞诉达几年甚至几十年。目前大约有25个州卷入诉讼,这是其所在地学校挑战的方式。

    与美国联邦宪法不同,州宪法必须建立并维持学校。事实让一些州法院得出结论,即他们州的儿童们一定要有获得教育的权利。很多州法律要求州教育制度是“完整和有效率的”、“适当的”、“统一的”或者是“对所有人都平等开放”的。这样导致某些州法院作出结论,不论州立法机构选择提供何种水平教育,也不论其居住社区提供的是何种水平的教育,在这个州内所有儿童都有获得与本州其他每个儿童同样平等的教育权利。

    像罗德里戈兹判例一样,很多州财政改革的方案反对那种允许比较富裕的学区提高或比贫困的地区使用较多的生均经费。在最早并最有影响力的案例之一——萨拉诺诉普里斯特判例中,加里福利亚最高法院判决,提供给该州每个儿童的平等教育不是依赖于这个孩子所居住区域的富裕程度,而是依赖于州作为整体的富裕状况。这一要求称为财政中立,授权立法来调整州的财政体制,所以任何纳税率的结果都是在任何学校,不论富有还是贫穷,获得同样的生均经费。换言之,不是生均支出额而是学区筹集资金的能力跨地区平等。某些州调整他们的教育经费体制,并使财政上更趋中立,但即使在这些州里,从学校到学校的生均经费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

    基于州的教育义务是给儿童个人而不是学区或者学校的前提,一些改革者提倡全额预算财政制度,即州政府要根据学区入学的学生数量对学区平等地作出全额预算。有些州在朝全额预算方向行动,但没有一个州采取全额预算财政制度。虽然这是朝正确方向迈出一步,但是学区间平等生均经费仍然不能解决因平等生均支出所引起的问题,而这与教育平等不是一回事。平等意味着公正,没有偏见。从教育看,它意味着每个儿童与其他儿童一样可以从州的教育事业获利,或者至少有同样的机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教育机会平等而不是教育财政平等。

    但是,机会平等这个概念由于较少实现措施或规定,已经被沮丧地证明很难界定。几十年的争辩也没解决甚至最基础的问题,即机会平等是否应为包括投入(类似于课程、同等质量的教师)或产出的评价。不管采用什么样的平等措施,地区之间的差别和儿童之间的区别,肯定要求某些地方、某些儿童为了获得同等的教育利益,要比其他地方、其他儿童花费更多的钱。这也是为什么州全额财政计划的促进者通常倡导倾斜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学区(比如非常小的)和某些特定类型的学生(比如免费母语者),使他们得到比其他学区或其他学生更多的经费。尽管某些人声称反对,没有州采取这样的财政体制,即在该州内提供的教育经费的总量是根据提供给每个儿童的平等教育利益的费用而出来的。

    在州必须保证所有儿童具有平等的教育这个概念与美国人长期信奉的由地方控制教育的信条之间存在一个基本矛盾。如果地方社区在决定他们如何从政府获得并使用教育经费(或由自己来提高)方面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随之而来就有某些地区会比其他地区提供更多的教育利益。在教育法规中,州政府自身担保的平等越多,对地方控制的排斥也会越多。这也是为什么学校委员会(几乎总是来自一些富裕地区)经常抵制政府全额预算和其他全州性的平等计划建议的原因之一。

    学校委员会成员和市民(几乎总是来自富裕学区)经常问我,财政体制出了什么问题?在这个体制中,州政府一方面对学区提供了足够的援助以保障每个儿童最低限度的教育需求,另一方面却允许每个学区提高并花费额外的经费,如果他们想要提供更多。这也是现在大多数州所采取的体制。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个答案,一个是上的,另一个是法律上的。哲学上的答案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中称教育“可能是州或地方政府的最重要的功能”,而在实际上却对一些儿童有利,而对另一些儿童不利,这是个复杂的错误。有时,就像现今许多案例那样,大多数最需要教育的儿童,但是却获得最少的教育。错误是多重的。法律上的答案是,如果像州宪法规定的那样,州的最大责任是教育和州的自身建设,那么州政府就具有法律义务向所有儿童提供教育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