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隆伟 时间:2010-06-27

【摘要】文章通过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从制度、市场机制、公司内部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速度迅猛,到目前为止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已近2000家,但是由于长期计划体制导致的积习沉苛及特殊的股权结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着缺陷,尤其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它严重挫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也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声誉。为有效约束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的不正当行为,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我国于1997年起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理论和实践都要求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尽快建立健全符合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自1997年进入我国以来,各上市公司都相继推出了独立董事。一方面,它给我国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带来了一种新型治理方式,一种新的监督理念;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制度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在公司治理结构、市场条件、公司层内部权责均衡等方向都出现了难以解决的困境。
  据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和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对69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3%认为自己是“花瓶”,有39%的称自己是顾问,另有37%认为自己是董事,有21%认为自己是中小股东的代表。可见,大多数独立董事没有在公司治理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与独立董事的定位存在很大的偏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独立董事不“独立”。在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提名、聘任、权利等都由主要管理者和大股东说了算,使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影响。独立董事难独立,在董事会充当“花瓶”的角色十分普遍。尽管偶有乐山电力独立董事提议的年报财务调查和伊利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国债投资的质疑,但最终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之举都没有成功,最后独立董事采取的行动只有是 “用脚投票”,主动请辞。经济学家张维迎生动地比喻说:改善独立董事的作用如同在麻袋上绣花,不换麻袋就很难彻底解决问题。
  
  2.相关法规的滞后,使得独立董事制度无法可依,缺乏诉讼权利和可操作性。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中,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虽然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产生办法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一是其不够具体,二是其不属于法律,所以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独立董事不能直接起诉侵害公司利益的经营董事,致使众多公司权利和责任严重错位。
  
  3.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缺失。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独立董事权利和责任,面对上市公司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以及潜在的诉讼风险,独立董事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并不是按规定出具客观公正的独立董事报告,而是选择辞职,以规避所承担的风险,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独立董事监督的动力和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4.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稀缺。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了庞大的职业经理层,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成熟的从业心态、强大的专业优势和综合管理能力,并有相应的社会角色标准与压力对其进行约束。而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新举措,合格的独立董事人才相当缺乏,职业经理阶层远未建立,管理非职业化现象非常严重。虽然独立董事一般为某行业或领域的专家,但由于专业知识和履行职责能力的局限,有的独立董事为了回避责任,往往高估公司经营决策风险,从而使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受
  到影响。
  
  5.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在西方,有专门对独立董事的业绩进行评估的中间机构,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应有的独立和客观,将极大提升他们的声誉,而这种声誉将极大的提升个人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独立董事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然而,在我国信誉体系尚未建立,在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的情况下,要独立董事履行诚信,发挥应有的作用,实在是勉为其难。
  
  6.对独立董事职责的理解存在偏差。不少上市公司认为,聘请独立董事主要是给公司发展提供一些建议,实际上是把独立董事当成咨询顾问。有些独立董事自身也持有这样的看法,将自己定位于顾问的角色,监督意识不强。从行使职权的内容来看,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多集中于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对其他职权的行使则十分少。
  
  7.信息获取存在障碍。独立董事要发挥经营决策和监督作用,就必须及时地获取公司的各种真实信息,而独立董事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实际上很少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来源于管理层,而管理层往往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信息披露的不完整,甚至提供歪曲的信息,这使得独立董事很难形成真正独立的判断。
  
  8.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低。根据国外经验,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显著影响虚假财务报告的发生率,独立董事越多,虚假财务报告的发生率越低;而在我国,独立董事一般为1至2人,个别公司为3人,比例过低,并且有些所谓的独立董事都与出资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并不独立,“灰色外部人”占据董事会现象普遍。
  
  9.独立董事的权利在公司中有名无实。我国绝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是大股东们摆在董事会的“花瓶”,没有授予独立董事应有的决策权,没有建立任何以独立董事为主的机构,导致独立董事有名无实,无法发挥对控股股东和执行董事的监督作用,“黄河事件”就是实例。
  

  二、完善有特色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要想使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避免使之流于形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改造。
  
  (一)制度的完善
  1.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法规。在独立董事制度执行较好的英美等国家,一般都通过《证券交易法》或《公司法》来界定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权利和义务之后,落实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我国也应当逐步将独立董事制度法律化,使独立董事有法可依,才能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得到保障;还有必要对规范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公司法》、《证券法》及时做出修改,增加有关独立董事的条款。上市公司应及时结合自身情况修改章程,载明独立董事职权的内容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使独立董事目前的软监督转化为真正起作用的硬监督,避免“人情董事”和“花瓶董事”;同时,要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责划分和独立董事应承担的责任、法律后果,推动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和董事责任保险等配套措施,使独立董事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作坚实的后盾。
  2.认真对待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问题。独立董事也是现实的“人”,独立董事能否尽责与激励有关,激励力度还与独立董事的机会成本与机会利益有关。如果参加董事会议和尽责的收益小于机会成本,独立董事往往以“忙”为借口缺席董事会议;反之积极参与董事会议并尽责。独立董事的报酬应与其投入的劳动和工作业绩相关,使其报酬动态化,这样才能较好地激励独立董事。因此,我认为其薪酬应分为固定货币报酬和股票期权。固定货币报酬包括固定的年薪和会议津贴。独立董事还可以参加延期支付计划,即年薪的一部分(通常是年薪的1/4)存入延期支付户头,在独立董事离职时以公司普通股票的形式支付,这样有助于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以改善高风险低收益,改变“独立董事中看不中用”、“独立董事纷纷辞职”、“独立董事失声”等不正常现象。
 3.重新设计独立董事选任机制。选任机制直接关系到独立董事到底代表谁的问题。既然是某个群体的代表,就应该由这个群体选举产生。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监督制约内部控股股东,以免利用其职权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从而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可见,独立董事应该是外部股东和中小股东的代表,那么独立董事的选任就应该由非控股股东进行提名和选举,这样才能从
  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二)市场机制的建立
  1.培育独立董事人力资源市场,加快独立董事的职业化进程。在美国大多数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或是重要的决策代理人担任,同时在经理市场和独立董事市场的约束下,独立董事能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而在我国,独立董事是新生的一个群体,合格的独立董事人才相当缺乏。独立董事通常是由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其人力资本的价值主要由其学术成就和社会知名度来决定,独立董事无法形成职业化的群体。这就需要证监会及其相关部门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工作,尽快建立高素质和高技能的独立董事人才库,使市场上出现一个专业化的在公司治理中能发挥重要作用的群体,以方便上市公司查阅独立董事及后备人选的相关信息;其次我国上市公司应从独立董事制度成熟的国家聘任一批专业化且了解我国国情的人才,有助于我国独立董事从中学习经验,提高实战能力。因此,大力加强独立董事培训,提高现任独立董事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补充大量的合格后备人才就成了当前工作的当务之急。
  2.建立对独立董事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承担机制。首先,禁止独立董事接受大股东或大股东董事给他带来的任何利益。独立董事自身从事的业务与大股东所在其他不能有相关性,不能接受大股东所在其他企业的聘请;其次,建立独立董事连带责任制度。对独立董事参与赞成的失误决策或违法决策要对公司负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3.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事务所”等专门对独立董事业绩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首先,采用事务所式的独立董事制度可解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强的问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事务所与赏识公司签订合同选派,可以解决当前的独立董事由管理者和大股东选任带来的独立性不强的问题;其次,使独立董事由人制度变为法人制度,便于独立董事的管理、培训以及业绩评价;再次,为独立董事承担责任提供了基础,其承担责任有可能实现组织化。最后,协会对独立董事资质和业绩定期进行评估,增强独立董事的行业自律性。
  
  (三)公司内部机制的改善
  1.公司应明确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职权。首先是知情权,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决策所需要的一切信息资料,必要时,有权要求公司高管人员做出解释或聘请专业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其次是决策权,独立董事有权参加董事会,并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发表独立意见;再次是监督权,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有监督权;还有适度的投票表决权,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之股东会表决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流通股东另行表决之事项,有权以其名义向社会征集投票权,代理出席股东大会,实现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之更广泛的参与。
  
  2.理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共同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董事提出的“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事项,监事会应当介入,进行审查,并在形成决议后公告。
  当然,独立董事在我国尚属于新生群体,独立董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并且,独立董事也不是灵丹妙药,不可能解决公司治理中的所有问题。我们只能期待通过不断的研究和探索,使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不断完善和发展,发挥其“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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