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税收对策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8-15
关键词:民办教育;发展;税收;现状;对策
在教育体制改革大潮的推动下,我国民办教育迅速发展,并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还不十分顺畅,本文拟从税收角度谈谈如何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一、发展中的民办教育现状
80年代初,我国民办教育再度兴起。随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进入90年代后,我国民办教育迅猛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整个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据2001年教育事业统计,“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教育机构)已达56274所,比2000年增加了1982所,比“九五”第一年的1996年增加了27190所;在校学生923万人,比上年增加了222万人,比1996年增加了585万人。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学校资产总值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毋庸置疑,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民办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其发展环境至今仍不十分顺畅。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因素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二、现行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分折
(一)对公办教育优惠多,对民办教育优惠少
我国现行税法对教育事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很广,涉及14个税种,这对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些立法条款形成时,民办教育还很弱小,并没有引起更多的关注,因此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针对公办教育的,针对民办教育的较少。而且,在现实中由于观念及体制上的原因,有些地区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管理较弱,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完全落实,造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发展中的不公平竞争,严重阻碍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例如在所得税方面,我国税法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通学校,不包括电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的学校。在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把民办教育拒之门外。
(二)对教育机构优惠多,对受教育者优惠少
我国的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面向学校及校办企业,针对受教育者的优惠较少。目前,我国公民接受教育的费用普遍提高,尤其是民办教育,由于是自筹经费办学,因此高额学费是其经费的主要来源。这导致有的民办学校成为“贵族学校”,普通百姓根本不敢问津。在对受教育者税收优惠较少的情况下,更加减少了民办学校的生源,使民办学校陷入生源少——经费少——发展缓慢甚至停滞的恶性循环。
(三)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民办教育税收优惠力度
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都比较落后,大力发展这些地区的教育事业意义重大。但在全国教育经费普遍紧张的状况下,这些地区更是举步维艰。因此,老少边穷地区的民办学校尤其需要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未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民办教育发展给予特殊的优惠,这不利于缩小这些地区与发达地区教育水平的差距。
(四)对民办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不利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目前,某些地方对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开征了营业税,这在民办教育界引起了较强烈的反响。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历提供的劳务服务,免税。其中,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因此,税务部门当前对民办教育机构征税的态度是,学历教育不征,非学历教育不免。当前,我国的民办教育中职业类学校占着绝大多数,而且职业类的民办学校大部分又是非学历教育。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办教育办学的积极性,阻碍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促进民办的税收对策探讨
(一)落实民办教育的地位,使其与公办教育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目前状况看,我国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关系不清,多数人认为民办教育是公办教育的补充,使民办教育长期处于配角地位,并在享受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组织、国家事业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这已经确立了我国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地位。1997年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加快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为此,我们必须更新观念,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民办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与公办教育享受同等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从而为民办教育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发展环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受教育者的税收优惠力度
在教育市场供不应求的今天,人们接受教育的需求很大,但实际接受教育的能力,往往又受实际支付能力的制约。统计资料显示,到2002年5月,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突破8万亿元。国家统计局有关家庭调查表明,我国城市居民投资的第一意向为储蓄,而居民储蓄的目的,子女教育居于首位。这说明我国存在着对教育的巨大需求。但是,当人们接受教育的费用超出可以承担的范围时,依然无法选择教育。由于接受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学生每年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民办高校没有助学金和贷款制,经济能力差的家庭一般难以负担,而广大众多的贫困农民更是无法承受。为此,加大对受教育者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优惠力度,满足社会对不同层次、不同形式教育的需求,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就显得十分迫切。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的教育体系高度发达,它的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受教育者的优惠。如终身学习抵税(Lifetime Learning Tax Credit),是指所支付大学、研究生、职业进修等教育费用的20%可以从税款中扣除;教育贷款利息抵减(Deductibility of Interest on Student Loans),则是指纳税人合格教育贷款前60个月的利息费用可以用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该项优惠的限额不断增加,1998年为1000美元,1999年为1500美元,2000年为2000美元,2001年为2500美元。2001年7月1日开始分阶段实施的《美国减税法案》中也规定:提高教育存款征税门槛,从以前的500美元起征,提高到2000美元。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正从以流转税为主体向流转税、所得税双主体转变,我们应当注意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税收政策体系。
(三)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
由于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存在明显的不平衡,因此缩小差距,使受教育水平均衡化也是教育的发展目标。老少边穷地区经济落后,人们受教育的水平普通较低,有的地区普及义务教育都感到财政压力很大,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地区的发展,使其陷入落后——贫困——教育水平低下——更落后的不良循环。所以,国家更应该大力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的民办教育,给予它们更加优惠的教育税收等政策,尽快使这些地区摆脱教育水平落后的面貌,推动其经济快速发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四)建议免征民办教育机构的营业税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化,大批下岗职工急需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新技能,以满足新岗位、新职业对劳动者的要求,这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特别是教育对象以待就业人群为主体,教学内容以职业技术教育、岗位技能培训为重点的非学历教育。现阶段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必特制约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发展,不符合目前的社会需要。因此,我们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免征营业税,以利于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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